信通观察丨贯彻落实新《民航法》有关规定 加强航空无线电安全保障

时间:2026-07-03 来源:未知

摘要: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是航空通信“生命线”,关乎航班飞行安全。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正式施行。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6次局部修订,本次为全面修订,新增的机场依法配备无人机反制设备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有关条文涉及无线电管理。作为无线电管理领域的专业智库,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西部分院开展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支撑、承担电磁环境保护区规划和测试、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认真学习和系统分析上述内容后提出如下建议。

01 依法设置使用反制设备 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依据《民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将成为民用机场的必要设备,可能规模化设置部署。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已被依法严格管理:进出口方面,干扰范围大于5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被列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布的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设置使用方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反制设备合法使用单位范围,第五十二条授权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检查方面,2026年6月11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设置了四类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情形的裁量基准,对于非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产生有害干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技术标准方面,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将无线电管理列为安全监管领域的独立章节,并将低空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含反制系统、电子围栏等)明确纳入低空基础设施,2026年4月,工信部先后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常规无线电反制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探测反制设备唯一识别码》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作用方式和效果,反制设备分为“硬杀伤”和“软杀伤”两大类,“硬杀伤”常通过激光、动能(含网捕)、定向能等方式直接对无人机硬件进行破坏,“软杀伤”主要通过发射无线电干扰信号,对无人机通信、导航、图传信号实施压制、欺骗,迫使其悬停、返航、迫降等。目前,市面上无线电体制的设备型号最多、应用最广泛。对于机场这一使用场景,现有任何单一体制的反制设备都存在使用局限,潜在风险隐患客观存在,须谨慎使用:“硬杀伤”在对无人机破坏的同时,也可能威胁航班飞行安全,并且无人机被“硬杀伤”后坠落引起的次生破坏不容忽视。“软杀伤”因作用机理存在反制盲区,对于惯性导航、光纤制导等“无线电静默”或者反制设备工作频率未覆盖的情形,将难以产生反制效果,因此,无线电反制无法成为兜底手段。此外,机场电磁环境安全要求极高,无线电反制产生的有害干扰可能对航空通信“生命线”产生严重影响,须通过兼容分析、压力测试等专项工作科学评估并谨慎使用。

关于依法设置使用反制设备的特别提醒和相关建议如下:一是身份合法,合法拥有使用反制设备的非军队、警察单位必须是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二是科学配置,应结合机场无人机防控任务和特点,采用“软硬结合、固移结合、协同一体”的方式分层次配置有关体制的反制设备,此外还需配置相关监测设备及时评估反制效果和影响;三是依法申请,为避免产生有害干扰,确保电磁频谱安全,反制设备涉及无线电实效发射的,应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许可;四是严格管理,反制设备拥有、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预案,使用前后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严格杜绝责任人不知情、无管理情况下的使用。

02 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筑牢机场无线电安全护城河

《民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要求依法清除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

近年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面临如下挑战:一是技术的发展催生新的保护需求,随着北斗等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在民航领域持续广泛应用,以地基增强系统地面站为代表的新型导航台(站)大量部署,电磁环境保护需求突出;二是新型干扰源的出现对隔离距离提出更细的要求,部分民用机场航空导航信号干扰案例逐年增多,已超过地空通信干扰成为占比最高的航空无线电干扰,风力发电厂与相关航空导航台(站)的隔离距离已成为国际上的研究热点,部分区域组织提出评估距离建议;三是城市化进程持续提升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需求矛盾仍需平衡,相关电磁干扰源、障碍物类别和数量增多。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主要技术标准包括:《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以及《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等。其中,《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广泛应用于各民用机场导航台(站)规划选址、电磁环境测试和保护区域划分,目前正开展修订,截至2026年6月12日已完成公开意见征求。

03 下一步建议

下一步,建议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适时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推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和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及无线电发射、辐射无线电波和相关障碍物)及时关注保护区域信息,遵守相关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相关机构参与课题研究、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为进一步科学划定保护区域,助力维护航空通信“生命线”提供支撑。

联系方式:蒋博筹  15213479283

声明:本文由未知原创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