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观察丨贯彻落实新《民航法》有关规定 加强航空无线电安全保障
摘要: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是航空通信“生命线”,关乎航班飞行安全。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正式施行。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6次局部修订,本次为全面修订,新增的机场依法配备无人机反制设备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有关条文涉及无线电管理。作为无线电管理领域的专业智库,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西部分院开展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支撑、承担电磁环境保护区规划和测试、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认真学习和系统分析上述内容后提出如下建议。
01 依法设置使用反制设备 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依据《民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将成为民用机场的必要设备,可能规模化设置部署。
关于依法设置使用反制设备的特别提醒和相关建议如下:一是身份合法,合法拥有使用反制设备的非军队、警察单位必须是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二是科学配置,应结合机场无人机防控任务和特点,采用“软硬结合、固移结合、协同一体”的方式分层次配置有关体制的反制设备,此外还需配置相关监测设备及时评估反制效果和影响;三是依法申请,为避免产生有害干扰,确保电磁频谱安全,反制设备涉及无线电实效发射的,应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许可;四是严格管理,反制设备拥有、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预案,使用前后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严格杜绝责任人不知情、无管理情况下的使用。
02 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筑牢机场无线电安全护城河
《民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要求依法清除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主要技术标准包括:《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以及《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等。其中,《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广泛应用于各民用机场导航台(站)规划选址、电磁环境测试和保护区域划分,目前正开展修订,截至2026年6月12日已完成公开意见征求。
03 下一步建议
下一步,建议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适时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推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和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及无线电发射、辐射无线电波和相关障碍物)及时关注保护区域信息,遵守相关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相关机构参与课题研究、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为进一步科学划定保护区域,助力维护航空通信“生命线”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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